关于未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的处罚通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五条及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,现就未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通知:
一、违规行为认定 经技术监测与执法检查发现,部分网络运营者存在以下情形:未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志留存机制;日志保存周期不足六个月;日志内容缺失关键操作记录;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日志数据。此类行为严重违反《GB/T 22239-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中关于日志管理的强制性规范。
二、处罚依据 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六十四条,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依据《数据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,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对于造成重大数据泄露或网络安全事件的,将依法追加刑事责任。

三、典型案例警示 2023年3月,某电商平台因未留存用户登录日志,导致黑客入侵后无法追溯攻击路径,被处以28万元行政处罚。同年8月,某金融机构因日志保存周期不足,被认定为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,依法吊销其等保三级资质。

四、合规要求
五、整改期限 请相关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下整改:
六、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77网络举报平台或属地网信部门进行监督举报。对主动自查并及时整改的单位,将依法从轻处罚;对拒不配合整改的,将从严处理。
特此通知。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11月